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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传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中企华正诚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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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南沙新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应当以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绿色低碳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为导向,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安全、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遵循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对各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市规划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实施情况;负责跨行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受理、方案审查、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实施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受理、方案审查、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

第五条  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涉及调整范围不超过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面积50%的前提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一)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下同)。

(二)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

(三)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调整或置换。

(四)调整公益性用地使用强度。

(五)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进行内部统筹平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在不增加规划单元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公益性用地和路网密度,不改变规划单元主导功能、已公开出让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规划单元内的地块指标和布局进行深化优化。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对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会议对规划方案提出重大异议或审议未通过的,应当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议。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开展两次以上(含本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中对此前开展历次局部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一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会议审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经批准同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第七条  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实施需要,在保持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等级、走向基本不变和总量不减少,保持规划单元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各类保护区边界等强制性要求,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以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微调,或对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以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技术修正。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开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征询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方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示反馈意见。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程序办理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公示,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联审决策委员会一并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经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经批准同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跨行政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审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除外,具体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经营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内的居住用地(R,保障房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除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以及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

第十条  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可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环节合并开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内通过篇章一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